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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磊灭门案”看犯罪心理

作者:宗明箫时间:2018-11-02点击数:

2009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发生一起灭门惨案,一家六口在家中被害。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磊在三亚被抓获。

在外人看来,李磊一家其乐融融,父母健在,子女环绕,可是,就是在这样一个看起来和睦的家庭,发生了这样的惨剧。

究其原因,在于家庭本身。原来,李磊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虽收入不少,房产多处,但是其父母却觉得儿子不务正业,没有稳定体面的工作,经常唠叨他,李磊也是一直听着这些他认为看不起的话语,闷不作声。其妻子王美玲从事直销工作,每月需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才算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总有不尽人意的情形发生。11月23日,这天晚上,李磊刚进卧室,妻子就开始向他诉说一些微不足道的琐事,但是,这些在平时看起来平平常常的事情却成为了惨案的导火索。

压抑在李磊心底深处的怪兽终于爆发了,他拿起刀子向自己的结发妻子捅去,随后,他又冲进了自己妹妹的卧室,杀了亲妹妹,一段时间后,李父推门而入,却打开了死亡的大门,李母闻声而来,同样惨遭厄运。此时的一家只剩下李磊的两个孩子,结果可想而知。

短短时间内,六条鲜活的生命,血淋淋的现场,一场灭门惨案。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李磊的变化,李磊的犯罪心理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犯罪心理形成是行为人通过内部与外部、客观与主观的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其达到一定程度并支配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形成是众多相关因素作用于行为人的头脑,反映到行为人的头脑中,从而产生犯罪意向,出现犯罪动机,进行犯罪预谋,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1)犯罪心理形成不是单一因素起作用,而是主体内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结果。(2)犯罪心理形成不是被动的机械的直观,而是体现了个体心理对外界因素的积极能动的反映。(3)犯罪心理形成不是偶然突变的,而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4)犯罪心理形成不是单一过程,而是遵循着反馈原理,使犯罪心理不断得以强化和巩固的过程。

从个体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包括渐变式,突变式和机遇式三种。

⒈渐变式

它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最常见的犯罪心理形成模式,适合我们所见的大多数案例,其特点是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经历了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渐进性过程,由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的渗透性过程。经历了朦胧意向到清晰的犯罪心理的自觉性过程,而且经历了从产生不良需求到形成犯罪决意的犯罪预谋性过程。主要包含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发型,第二种类型是继发型。

⒉突变式

这种模式是指犯罪行为人事先并无劣迹或者预谋,因突发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外界环境气氛的刺激而迅速萌发的犯罪心理,最后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心理的特点是,行为人从产生犯罪意向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过程迅速,具有突发性。

⒊机遇式

这种犯罪心理形成模式是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的机遇之前并没有犯罪意图,在接触了该种机遇之后,才逐渐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

一个人的情绪波动心理变化往往和其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家,是每个人的避风港,而不是怒火的燃烧处,维持好家庭成员的关系,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至关重要。

愿每个人心存善念,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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